杭州:VOCs自动监控系统补助最多不超过16.5万元/套
文章导读
日前,杭州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修订稿)。其中提到,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最多不超过16.5万元/套。
▲ 来源: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前,杭州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修订稿)。其中提到,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最多不超过16.5万元/套。详情如下:
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全面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水平,提升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促进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每年下达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补助的资金;
(二)市财政在市级环保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的资金。
(三)其他可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的资金。
二、 补助对象
1、列入2019-2021年全市范围内按照市环境管理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
2、在杭州社会化运营第三方专业单位。
3、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的,不得重复补助。
三、补助条件
(一)建设改造资金补助条件
凡列入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应建设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其他国家省市要求安装的(“三同时”项目除外),且按标准或规范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任务、经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并按规范要求实现联网(联入杭州市级监控平台)的企业。
(二)运行经费补助条件
1、验收及联网要求:运营单位负责运维的站点须经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并按规范要求实现联网(联入杭州市级监控平台);
2、运行维护质量要求:运营能力(包括实验室能力、备品配件、人员技术力量、管理制度等)和运营质量达到《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管理考核方案(试行)》的考核要求,综合考核结果在合格等次以上。
3、运营管理要求:纳入市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且在杭州市范围内有运营业务的社会化第三方专业运营单位。
四、资金补助标准
(一)资金补助和安排要求
各有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的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补助资金。
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新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聚集区)、富阳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其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补助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属地财政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
对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等企业,其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补助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属地财政按项目总投资额的40%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
(二)建设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对纳入补助范围、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对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的投资(新建包含采样单元、分析单元、数据采集单元等单元;改造相应单元和加装其它自动监测仪器设备,下同)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按计划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并调试的企业按补助标准补助;对超年度计划3个月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改造并调试的企业,按补助标准的95%予以补助(即市本级补助为28.5%);对超年度计划4个月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改造并调试的企业,按补助标准的90%予以补助(即市本级补助为27.0%);对超年度计划5个月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改造并调试的企业,按补助标准的85%予以补助(即市本级补助为25.5%);对超年度计划6个月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改造并调试的企业,取消补助。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改造按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成验收并审计后补助。
项目补助资金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为依据,经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
(三)运行资金补助标准
对纳入补助范围、符合补助条件的运营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根据综合考核得分比确定补助金额,按照综合考核得分比乘以实际运营合同总金额的30%或20%给予补助,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不予补助。
其中:在运营过程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一次,废水在线运维扣除补助25万,烟气在线运维补助扣除40万,VOCs在线运维补助扣除30万,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2、项目补助资金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项目总运维费(不含增值税)为依据,经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
(四) 建设改造市级财政最高补助标准
1、废水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
下列最高补助标准(按照总投资30%计,下同),以下面配置为依据计算:一是在线测量分析仪表为高品质的进口在线分析设备,仪器应具备自动零点、量程校正功能和多量程功能;二是水质自动采样器具有采集混合水样、混匀及暂存混合水样、超标留样及报警、冷藏样品、自动清洗、排空混匀桶、保护样品及记录和通讯的功能;三是系统应满足HJ/T15、HJ/T367、HJ/T96、HJ/T377、HJ/T101、HJ/T102、HJ/T103、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72和 HJ/T 212的要求。
(1)新建或改造COD、氨氮、采样和预处理、数采仪废水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0万元/套。
(2)新建或改造COD、采样和预处理、数采仪废水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资金补助不得超过6万元/套。
(3)新建或改造氨氮、采样和预处理、数采仪废水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资金补助不得超过6万元/套。
(4)新建或改造COD、氨氮、TN、TP、采样和预处理、数采仪废水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6.5万元/套。
(5)加装其它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企业,加装 COD、氨氮、TN、TP资金补助分别不得超过4万元/套。加装TNTP资金补助不得超过6.5万元/套。
(6)重金属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每增加一个污染因子补助不得超过4.5万/套。
(7)新建或改造采样和预处理、数采仪废水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资金补助不得超过2.0万元/套。
(8)采用合资在线分析仪的,补助相当于上述补助最高的45%;国产在线分析仪的,补助相当于上述补助最高的35%。
2、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
下列最高补助标准以下面配置为依据计算:一是在线测量分析仪表和采样系统均为高品质的进口设备,仪器应具备自动零点、量程校正功能和多量程功能;二是采集与传输装置应具备完成CEMS全系统标准的功能要求,烟气标样应满足零气、低浓度标气(20%~30%满量程值)、中浓度标气(50%~60%满量程值)、高浓度标气(80%~100%满量程值),烟(粉)尘监测单元检测需要零点和90%的量程装置;三是系统应满足HJ/T75和HJ/T76和 HJ/T 212的要求。
(1)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NO2)以及氧量、湿度、温度、流速(皮托管)等参数系统,资金补助不得超过36.5万元/套。如果流速采用超声波流速计,资金补助不得超过40万元/套。
(2)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NO2)以及氧量、湿度、温度等参数系统,资金补助不得超过35万元/套。
(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NO2)以及氧量、湿度、温度等参数系统,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8万元/套。
(4)烟(粉)尘在线系统,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7万元/套。
(5)垃圾焚烧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在上述补助标准总价的基础上,增加氯化氢(HCI)和一氧化碳(CO),补助增加3万/套。
(6)仅在线测量分析单元或采样单元之一采用进口在线仪表,其他为国产配套,补助分别相当于上述补助最高的55%。
(7)如果全部采用合资系统的,补助相当于上述补助最高的45%。如果全部采用国产系统的(仅测量分析单元检测器和显示部分为进口配件,则整套在线监测系统均视为国产),补助相当于上述补助最高的35%。
3、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
下列最高补助标准以下面配置为依据计算:一是系统具备一拖二的功能,自动切换监测VOCs治理前后的排放情况,至少5分钟一组数据;二是在线测量分析系统(FID或NDIR的监测系统)和采样系统(采样头、采样管线和预处理单元以及全过程标定系统)均为高品质的进口设备,仪器应具备手动或者自动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校准功能和多量程功能;三是采集与传输装置应具备完成全系统标准的功能要求,烟气标样应满足零气、低浓度标气(20%~30%满量程值)、中浓度标气(50%~60%满量程值)、高浓度标气(80%~100%满量程值);四是系统应满足杭州地方标准《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301/T 0277-2018)和规范以及 HJ/T 212的要求。
(1)总烃、甲烷监测子系统(采样和预处理单元、检测分析仪),参数监测子系统(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参数),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等,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6.5万元/套。
(2)总烃有机物监测子系统(采样和预处理单元、检测分析仪),参数监测子系统(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参数),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等,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2万元/套。
(3)仅在线测量分析系统或采样和预处理系统之一采用进口在线仪表,其他为国产配套,补助分别相当于上述补助最高的70%。
(4)如果全部采用合资系统的,补助相当于上述补助最高的60%。如果全部采用国产系统的(仅测量分析单元检测器和显示部分为进口配件,则整套在线监测系统均视为国产),补助相当于上述补助最高的50%。
(5)非一拖二的单一系统,补助相当于一拖二系统补助最高的75%。
4、视频监控设备(含门禁系统)建设资金补助
采样区视频监控系统/ 治理设施(工况)监控系统(1套高清超低照度网络球型摄像机+1套高清超低照度网络枪型摄像机)、站房内视频监测系统1套、站房人脸识别门禁系统1套以及网络等,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万元/单位。
(五) 运维市级财政最高补助标准
下列最高补助标准以下运维标准为依据计算:满足杭州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 3301/T0250-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301/T 0277-2018)、HJ/T355、HJ/T75和HJ/T 212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运维)管理工作的通知》(杭环函〔2017〕1号)中“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基本要求”的要求。
1、废水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资金补助
(1)COD、氨氮、PH、流速等废水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运维资金补助不得超过3万元/套。
(2)COD、氨氮、TN、TP、PH、流速等废水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运维资金补助不得超过4.5万元/套。
(3)重金属自动监控系统运维,每增加一个污染因子补助不得超过0.75万/套。
2、烟气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资金补助
(1)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NO2)以及氧量、湿度、温度、流速等废气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运维资金补助不得超过7.5万元/套。
(2)垃圾焚烧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资金补助不得超过8万元/套。
3、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资金补助
(1)总烃、非甲烷总烃、甲烷以及湿度、温度、流速等自动监控系统(一拖二)项目,运维资金补助不得超过4.5万元/套。
(2)总烃以及氧量、湿度、温度、流速等自动监控系统(一拖二)项目,运维资金补助不得超过3.5万元/套。
补助程序
按照“先建设、后补助”和“先运营、后补助”的模式,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验收情况和考核结果,于每年年初或年中对上一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进行补助,具体程序如下:
(一)补助申请
满足补助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1、申请建设资金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区、县(市)或管委会配套补助资金安排计划证明或文件复印件;
(4)项目设计方案、工程决算资料或建设费用支出明细清单(须提供发票);进口分析仪表或采样系统的需提供海关报关单;
(5)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报告、比对报告和调试后至验收前的在线监测系统各参数时均值数据电子版;
(6)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7)自动监控系统运营合同和视频合同复印件;
(8)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9)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运行资金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负责运营站点的运营合同;
(4)负责运营站点和运营费用汇总清单并加盖公章(表式附后);
(5)运营的年度报告;
(6)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综合考核结果的文件;
(7)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8)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材料审核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补助工作负责,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申请补助的单位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审核后,由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计划。
(三)资金拨付
各运营单位和市本级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单位在接到杭州市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计划批复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开户银行、账号和收款收据,由市财政局国库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
区、县(市)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国库拨付给当地财政部门,再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相应程序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五、资金的监督管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市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跟踪反馈制度,对项目实施督促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全额追缴已拨补助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六、补充事项
纳入补助范围的运营单位,向委托单位收取运行费用时须扣除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补助比例后收取运行费用,同时应在运营合同中予以明确。(如市级财政补助30%,区(县、市)财政补助30%,则运营单位只能向委托单位收取实际运营合同金额的40%)。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杭环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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